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2-040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金尊24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7,133,19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7,130,09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7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2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30,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00%;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5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30,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00%;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5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30,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00%;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5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蒋丽敏律师、马梦怡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