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2-010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高转送方案基本情况
1. 高送转方案的具体内容
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先生
提议理由:基于公司当前业绩持续增长,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持续向好。 2021 年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较为充足,公司股本总额较小,并充分 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本次高比例送转方案有利于全体股 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 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送红股(股) 派息(元)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每十股 0 20(含税) 10
拟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6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0 元(含
分配总额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000,000.00 元(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60,000,000.00 股。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
提示 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
整。
2. 高送转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优化公司股本结构。
3. 高送转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1)公司业绩指标符合实施高送转方案的相关规定
1)2019-2021 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1.45 元、2.18 元、
2.77 元,均高于 1 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65,316,667.75 元、
98,233,051.48 元、134,988,753.20 元,持续增长。按照每 10 股转增10 股的方案实施后,以全面摊薄口径计算,2021 年的每股收益变为1.124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021年的每股收益变为0.7625元),高于 0.5 元。
综上,本预案完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7.12 条第(三)项“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5 元(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的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7.1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 50%以上或者送转
股后每股收益低于 0.2 元的;”
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 134,988,753.20 元,净利润较 2020 年
度同比增长 37.42%,本次转增后,以全面摊薄口径计算,2021 年的每股收益变为 1.124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21 年的每股收益变为 0.7625 元),公司不存在此项规定的不符合披露高送转方案情形。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上市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公司提议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世杰先生,其与另一实际控制人陈奕所持股份为首发前限售股份,将于 2025 年 3月 31 日限售期到期,其在前三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形,后 3 个月也不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的股份为也均为首发前限售股份,将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限售期到期,其在前三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形,
后 3 个月也不存在减持计划。公司不存在此项规定的不符合披露高送转方案情形。
综上,本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七章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相关规定。
(2)高送转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
根据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4,988,753.20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42%,基本每股收益 2.77 元,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43,482,936.6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91,505,816.53 元,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余额为 821,336,317.45 元;母公司报表的资本公积余额 821,336,317.45 元,公司资本公积金充足,满足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实施条件。
基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考虑公司股本总额较小,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本次高比例送转方案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二、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及所持限售股解限情况
1.公司相关股东均处在限售期内,在本预案公布前三个月不存在股份变动情况;
2.公司相关股东均处在限售期内,在本预案公布后三个月及未来四至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3.公司相关股东在本预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预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后,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肃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提议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先生提案原件。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