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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5、 召集人: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严留新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4,720,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524,000 股的 55.5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729,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524,000 股的
54.80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90,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524,000 股的 0.736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0,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 股的 0.7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524,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0,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524,000 股的 0.7364%。

  (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662,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51,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2,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508%;反对 51,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627%;弃权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66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51,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4.0903%;反对 51,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627%;弃权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7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66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51,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903%;反对 51,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132%;弃权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65%。
  (四)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严留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77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2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611%。

  议案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秦翠娥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7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2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610%。

  议案 4.03、审议通过了《选举严留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7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2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610%。

  议案 4.04、审议通过了《选举陈年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77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2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612%。

  议案 4.05、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国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87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3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712%。

  议案 4.06、审议通过了《选举李翔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87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3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712%。

  (五)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议案 5.01、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和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97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4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814%。

  议案 5.02、审议通过了《选举仇连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97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811%。

  议案 5.03、审议通过了《选举孙志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0,9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1,4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8.8812%。

  (六)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海娟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20,07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5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7999%。

  议案 6.02、审议通过了《选举王雅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518,87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9,3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6788%。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裴礼镜、曹春香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