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5 证券简称: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9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60 号)同意注册,多瑞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2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54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204.9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3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3)、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于 2023 年 5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现甲方、乙方、丙方就《监管协议》第 2 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变更为:“(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的释义。《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
4、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北多瑞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现甲方、乙方、丙方就《监管协议》第 2 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变更为:“(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的释义。《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
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
4、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