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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亭酒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君亭酒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73        证券简称:君亭酒店        公告编号:2023-025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通知情况: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 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535 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施晨宁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2,53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6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2,5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5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就 2022 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4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8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魏洁文女士、孙晓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9.01.候选人:《选举魏洁文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份的 85.7187%。

  表决结果:魏洁文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候选人:《选举孙晓鸣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82,524,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39,0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7187%。

  表决结果:孙晓鸣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卢胜强、张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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