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1.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2.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 行。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不得转让。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不得转让。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
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4.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或者有国务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或者有中国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务: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利益。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5.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划; ......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产、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7.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七)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六)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8.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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