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卢小波和于清梵夫妇、持股 5%以上股东熊炜先生。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不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
3、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并同
意以 15.6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