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7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19.75 元/股的价
格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