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3-059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邮政编码:311107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权益所必需。 权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公司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日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意。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
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
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时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