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于 2023年 5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广东至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至盈”)、国金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5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3,51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7.58 元,共计募集
资金 64,280.58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62.9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96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至盈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开户人(甲方) 开户银行(乙方)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5930073710889 4,200.90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 深圳分行
2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6275160712 4.97
深圳福永支行
3 甲方 1:深圳市显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72009686 110.20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4 甲方 2:广东至盈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000093119100450985 167.12
技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海玲、陈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