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修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现公司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适应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发行股票及经营情况,拟对《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订,形成新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将替代公司目前适用且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时间:2021 年 9 月 时间:2022 年 8 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用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持股计划;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定的交易事项;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司提出提案。 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