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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利: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4-055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屠红燕、屠红霞、李建华、王云飞、沈柏军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
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各方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
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屠红燕、屠红霞、李建华、王云飞、沈柏军于 2019 年 5 月 5 日签署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该协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并上市之日后满 36 个月时终止,即 2024
年 9 月 21 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方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21 日终止。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约方:

  姓名:屠红燕(甲方)

  姓名:屠红霞(乙方)

  姓名:李建华(丙方)

  姓名:王云飞(丁方)

  姓名:沈柏军(戊方)

  以上签约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集团”,该集团中,甲、乙、丙、丁、戊各方分别持股 40.3829%、30.2522%、8.4754%、7.2789%、4.7363%)持有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40.94%股份;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奥投资”,其中丙方持股 69.1133%股权)持有上市公司 8.92%股份;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丝昱投资”,其中甲方、乙方分别持有份额 35.00%、65.00%)持有上市公司5.95%股份;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丝弦投资”,其中甲方、丙方分别持有份额 31.25%、68.75%)持有上市公司 5.95%股份。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原则

    1.1各方同意,在其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其作为一致行动人,在行使万事利集团、丝奥投资、丝昱投资、丝弦投资(该等企业以下合称“一致行动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利时,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促使并促成:(1)一致行动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持一致表决意见;(2)一致行动企业提名/委派的董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事项持一致表决意见。

    1.2各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所行使的表决权包括其所持全部股权/股份/份额的表决权,无论该等股权/股份/份额以何种方式产生或取得。

    1.3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期间,均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采取一致行动,无论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1.4各方同意,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承担有关责任。

    1.5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致行动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股东(或合伙人)或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义务。

    第二条  一致行动事项和方式

  2.1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各方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就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相应事项表决时应采取一致意见:

  2.1.1    若各方能就拟审议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则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
一致行动企业均须按照已形成的一致意见执行;

  2.1.2    若各方未在会前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但不能对拟审
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甲方书面告知其他各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在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应当促使并促成一致行动企业均按照该等最终意见执行。
  2.2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对该等董事有影响力)的各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
会召开前,就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在董事会就相应事项表决时拟采取的一致意见:

  2.2.1    若各方能就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在董事会就该等
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均须按照已形成的一致意见执行;

  2.2.2    若各方未在会前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但各方不能对
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在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均须按照该等最终意见执行;

  2.2.3    各方应促使并促成一致行动企业提名/委派或具有其他影响力
的董事,按照上述规则执行。

  2.3任何一方或一致行动企业委派/提名者作为董事、一致行动企业作为股东,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行使提案权,或其他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时,均应按照本协议第 2.1及 2.2 所述规则,采取一致行动。

    第三条  委托出席

  3.1 某一一致行动企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企业及/或其出席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出席,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明确指示(除非一致行动人决定一致行动企业不出席本次会议)。

  3.2 某一一致行动企业委派/提名/可以施加影响力的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企业委派/提名/可以施加影响力的董事出席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对事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除非一致行动人决定董事不出席本次会议)。

    第四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4.2 对于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为避免一方违约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各方同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当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次
(¥1,000,000.00/次)。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21 日止。

  6.2 本协议生效后,若任何条款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但该等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且不会导致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落空,则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6.3 各方发生婚姻关系变动、财产继承等事宜时,离婚财产分配方/参与继承方应当积极配合并遵守本协议。

  6.4 本协议生效后,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或其他未尽事项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更改均必须制作书面文件,由各方共同签署。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屠红燕、屠红霞、李建华、王云飞、沈柏军。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