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65 股票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680,000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68,144,762.1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37.8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7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合
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元)
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
反应技术平台的 N,N-
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扩产及 DDTA、EETA
1 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19930101040068323 建设项目、基于四氯化 28,8561,700.00
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
的 2,4-二氯-5-氟苯甲
酰氯扩产及 TBBC、
TMBC 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 88040122000057813 研发中心建设 137,531,600.00
专营支行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7021129200197416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00.00
限公司临海支行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4906873210321 超募资金 30,000,000.00
司台州临海支行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52360188000038452 超募资金 196,222,700.00
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注】
注:公司开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的专户余额为
196,222,700.00 元,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扣除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9,060,762.18 元后,专户净额为177,161,937.82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73号)。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