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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家居: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10-2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
                    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3BJ(法)字第 0448-4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接受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匠心家居的如下保证:匠心家居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匠心家居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
董事郭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拟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及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七)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3 年 7 月 7 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10 月 27 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二)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十三)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其中,《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十五)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
立董事郭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六)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修订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修订自第二个归属期起实施。

    (十七)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已回避表决。


    (十八)2024 年 10 月 28 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十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