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激励对象中,2 人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3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基于工作业绩的考量对 1 名激励对象增加授予数量,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激励对象由 103 人调整为 1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15.15 万股调
整为 311.15 万股。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6.05 元/股调整为15.5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 年 7月 7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55 元/股。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