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2-026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小勤女士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58,814,7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51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5 名,代表股份
58,8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1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1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1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 2021 年年度述职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2%;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3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1%。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2%;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3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1%。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80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2%;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3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伟、陈婷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