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配套议
事规则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
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新增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并在下列情形下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在下列情形
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修订前 修订后
月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证券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证券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