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60 股票简称:兰卫医学 公告编号:2021-0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4,09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284,094,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36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1,3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曾伟雄先生、靖慧娟女士、贺智华先生汤勇先生、孙林洁女士、毛志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曾伟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4,09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曾伟雄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2 选举靖慧娟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4,09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靖慧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3 选举贺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4,09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贺智华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4 选举汤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4,09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汤勇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5 选举孙林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4,09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孙林洁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6 选举毛志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4,09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毛志森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保海先生、孙红梅女士、王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刘保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094,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刘保海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2.02 选举孙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094,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孙红梅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2.03 选举王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094,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王蕾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3.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国权先生、郭晶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刘国权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094,4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刘国权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02 选举郭晶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094,4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31,365,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表决结果:郭晶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9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94,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奔霄律师、刘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