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60 股票简称:兰卫医学 公告编号:2021-00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3 号)同意,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06.2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7 元,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418,540.00 元,扣除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61,396,758.5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9,021,781.50 元。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01Z004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武汉兰卫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 募集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号 余额(元)
实验室升
上海兰卫医学检 中国光大银行 级建设项
1 验所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36690188000231287 目-上海实 84,721,400.00
司 上海分行 验室升级
项目
实验室升
武汉兰卫医学检 中国光大银行 级建设项
2 验实验室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38360188000187822 目-武汉实 13,158,740.00
司 武汉分行 验室升级
项目
上海兰卫医学检 中国光大银行 信息化平
3 验所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36690188000231369 台建设项 40,400,000.00
司 上海分行 目
上海兰卫医学检 招商银行股份
医学检验
4 验所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上海 121911886910405 20,268,400.00
研发中心
司 淮海支行
合 计 158,548,54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58,548,540.00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9,021,781.50元之间的差额人民币 19,526,758.50元,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兰卫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别与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蕾、朱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7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