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中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理及主管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金三江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法先生、任振雪女士及实际控制人之女赵雅菲女士。赵国法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振雪女士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二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亦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赵雅菲女士作为公司行政管理骨干,对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本次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赵国法先生、任振雪女士、赵雅菲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
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399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34 元/股。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