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维护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引(2019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根据最新修订的规则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二氧化硅,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二氧 硅胶制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品)。国内贸易
化硅。国内物资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
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司章程指引》调整表述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以上股份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百分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或,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的除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证券。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的证券。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2022 年修订)》
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权: 权: (2022 年修订)》、《深圳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 0规定的交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易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 0规定的交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向关联参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款第(十八)项之规定。 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