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059 证券简称:301059 公告编号:2021-002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7号)同意,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43万股,发行价格为8.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46,178,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469,456.6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1] 20000220135号《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的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存放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 二氧化硅生产
份有限公司 757904304010808 基地建设项目 163,098,700.00
佛山分行
金三江(肇 中国工商银
庆)硅材料股 行股份有限 2017023829100225372 二氧化硅生产 50,000,000.00
公司肇庆高 基地建设项目
份有限公司 新区支行
中信银行股 研发中心建设
份有限公司 8110901013201334511 项目 5,000,000.00
肇庆分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4,469,456.66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包含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氧化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昌、郑晓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204,469,456.66 元)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及纸质邮寄的方式通知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王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0000220135号)。
特此公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