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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科工: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4

中粮科工: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科工      公告编号:2023-048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0 号)核准(自 2022 年 9 月 21

 日起,公司全称由“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
 司”),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1,96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3.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61,95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3,101,729.3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856,270.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 6日出具的“XYZH/2021QDAA20190”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后因发行费用发票的尾差,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

 预计金额增加 0.01 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 308,856,270.65 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并具体办理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粮油加工研发创新平台项目”通过子公司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工科”)实施,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无锡工科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粮油加工研发创
  无锡工科                        552179863836        -

              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新平台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2179863836,截至2023年1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粮油加工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1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旭东、王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1、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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