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
认同,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国英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如无特别说明,为 117,030,283 股,即目前总股本 117,450,438 股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420,155 股,下同)的比例 0.3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46,194.30 元(不含手续费),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增持主体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内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
国英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事项概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
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国英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3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046,194.30 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股份成交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内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9,414,600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 33.68%;朱国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278,7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37%;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5,693,300 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39.04%。
注:以上数据尾数位的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三、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增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针对上述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本次增持公司的股份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