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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汇隆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自公司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近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关于增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沈顺华先生目前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国英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沈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9,414,6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33.56%;朱国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39,200 股,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 4.97%;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5,253,8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38.53%。

  3、朱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的目的:一是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二是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持续稳健增长的坚定信心;三是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2、增持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本次拟增持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来源于其本人自有或者自筹资金,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披露本次增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

  4、增持价格: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股份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增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6、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的股份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相关承诺

  关于本次增持计划,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内,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短线交易等行为;

  (3)本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人将持续告知公司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增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针对上述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本次增持公司的股份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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