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7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3 月 30 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00 万股
3、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预留授予价格为 7.8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
对象预留授予共计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汇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予限制 划公告日公
(万股) 性股票总量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的比例
邓高忠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10.53% 0.18%
张井东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10.53% 0.18%
沈永娣 中国 财务总监 20.00 10.53% 0.18%
沈永华 中国 副总经理 15.00 7.89% 0.14%
曾光 中国 副总经理 5.00 2.63%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72.00 37.89% 0.66%
(11 人)
合计(16 人) 152.00 80.00% 1.39%
预留授予 38.00 20.00% 0.35%
合计 190.00 100.00% 1.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授予价格:每股 8.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00 元
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
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
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
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额外限售期
① 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 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
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③ 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