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6 证券简称:森赫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相关工作要求,公司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需按相关系统要求对公司部分经营范围表述进行调整,该变更不改变公司所属行业,对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经营范围变更外,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发生变化。变更经营范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系由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湖州市工 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湖州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统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6691654997的《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6691654997的
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为:电梯、立体车库的研发、制造、安装、 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维修、改造保养服务(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电梯、立体停车库及其他用于人员和货物垂 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直和水平运输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货物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及技术的进出口;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构工程、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施工;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计、制造、 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加工、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
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