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6 证券简称:森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96,66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62,117,901.31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40,022.06 元。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9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双林小微专营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 33100080201000006391 电梯智能制造生产 159,396,899.42
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线建设项目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 33100080201000006409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 27,200,000.00
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双林 91030122000013059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 50,992,700.00
小微专营支行 建设项目
合 计 237,589,599.42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40,022.06 元,与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双林小微专营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颂、王刑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5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90 号)。
特此公告。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