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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55 深市 张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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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5

张小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4-019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新尧先生、王现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张新尧先生、王现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张新尧先生、王现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5 日
附件:

    一、副总经理张新尧先生简历

  张新尧先生,199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在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2022
年 3 月至今,历任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品牌运营中心总经理,现任品牌营销中心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新尧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新尧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樟生先生系父子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系叔侄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新程先生系堂兄弟关系。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新尧先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副总经理王现余先生简历

  王现余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2018 年 5 月至 2023 年 1 月 9 日,任张小泉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 年 1 月 10 日至今,任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务总监。曾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信息部副总经理、理财与贸易部副总经理;杭州东城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现余先生通过杭州嵘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王现余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现余先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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