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83679858889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审核同意、2021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2314 号文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00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ang Xiaoquan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 8 号,邮政编码:
3114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持良钢精作祖训,深刻践行张小泉全面
质量发展观,对标国际领先的产业标准,引领行业发展趋势,通过不断的增效经营,实现社会、股东、客户和员工利益的多维提升。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制造:刀剪、日用金属制品、
五金制品、厨房用具及配套件、家居用品、家用电器,保温容器,日用橡胶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陶瓷制品,竹制品,木制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化学品;批发、零售:刀剪及其附属品、日用五金、日用百货、五金制品、化妆品、文创产品;服务:五金制品的技术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除演出及演出中介);品牌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原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截止2017年11月30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8,000.00 净资产折股
杭州嵘泉投资合伙企业(有 1,516.24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金燕 469.17 净资产折股
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净资产折股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净资产折股
亚东北辰投资管理有限公 200.00 净资产折股
司
西藏稳盛进达投资有限公 200.00 净资产折股
司
陈德军 200.00 净资产折股
俞补孝 200.00 净资产折股
张木兰 140.00 净资产折股
万志美 115.83 净资产折股
杭州臻泉投资合伙企业(有 98.76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王雯洁 50.00 净资产折股
丁国其 50.00 净资产折股
周广涛 50.00 净资产折股
白涛 10.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1,7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