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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雷电微力: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4-010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辞职暨

          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牛育琴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牛育琴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牛育琴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牛育琴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0.2%的股份。同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5万股,现因其离职,公司将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牛育琴女士离任后,会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要求。

    牛育琴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为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并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凤娟女士为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刘潇寒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聘任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刘凤娟女士、刘潇寒先生均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及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刘凤娟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应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

    刘凤娟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8-85750702

    电子信箱:rml@rml138.com

    传真号码:028-85750702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4段19号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

                        刘凤娟女士简历

    刘凤娟,女,中国国籍,1987年9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工程专业
研究生,经济学硕士,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
师(FRM)。刘凤娟女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成都西航
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风控部部长兼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12月至今,担
任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刘凤娟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258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刘潇寒先生简历

    刘潇寒,男,中国国籍,1982年8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统计与会计学专业本科,经济学学士,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刘潇寒先生历任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总账会计,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会计税务经理,成都鸿达 方略 企业 管理 顾问 有限 公司 财务 管理 顾问 。201 8 年 8月至今,担任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潇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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