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4-008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人数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公司对董事会成员人数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整为
7 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仍为 3 名,非独立董事由 6 名调整为 4 名。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有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条款同步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1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 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424 万元。 174,967,506 元。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424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4,967,506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股权激励; 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其他情形的除外。
5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权性质的证券。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6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交易事项: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7 总额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