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披露对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