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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9-28

雷电微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2年 9 月 15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就首次授予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雷电微力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就雷电微力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雷电微力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雷电微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雷电微力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雷电微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雷电微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合法、有效。

  4.2022年10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22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2022年10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01名激励对象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授予条件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0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4.41元/股,并确定以2023年9月28日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8日,并同意以34.4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4.56 元/股调整为 34.41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8.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认为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原因

  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4,24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6,136,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实施完毕。

    (二) 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结合上述权益分派情况及调整方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P=P0-V=34.56-0.15=34.41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等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授予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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