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证券代码:301050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85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74,240,000 股的 4.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240,000 股的 4.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4.12%;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4,240,000 股的 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5.88%。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60 万股,加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50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累计总数为 1,2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6.9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6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35.63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的部分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释 义 ...... 6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四章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18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4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一章 附则 ...... 29
释 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雷电微力、本公司、公司 指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本激励计划 计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
性股票
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归属日 指
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