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01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