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9 证券简称: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 告 编 号 : 2024-048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2.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9:15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 会议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超越循环经济产业园。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志江先生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2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3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675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8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25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21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92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0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21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70,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中小股东赞成1,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30%;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睿、金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