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9 证券简称: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2 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56.333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19.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5,714,879.5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9,289,174.6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6,425,704.96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32C00058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1年9月15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34050173520800001578 危险废物填埋场 48,826,359.27
公司滁州城南支行 工程项目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1313021429100068244 研发中心建设项 52,043,865.99
公司滁州丰乐支行 目
3 安徽超越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12-237001040019310 补充流动资金 55,296,607.61
保科技股份公司滁州南谯支行
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废酸综合利用项
4 滁州分行 9550880221164400385 目 97,582,248.72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12301011900755477 废酸综合利用项 97,582,248.73
滁州分行 目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0220000013000126116 扩建固体废物焚 58,549,349.24
滁州分行 烧处置工程项目
合计 409,880,679.56
注:1、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 409,880,679.56 元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 386,425,704.96 元的差额,系公司已垫付的发行费用和尚未支付的发行费
用。
2、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没有签署该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六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城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俊、先卫国可以在工作日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合同第 7 条
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署(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四、备查文件
1、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