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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7-29

能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ENGHUI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000 号 60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737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公
发行股数                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其中:(1)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
                        过 3,737 万股;(2)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948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7 月 29 日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创新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光伏发电领域。近年来,我国在鼓励建设光伏电站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光伏相关技术发展,如光伏+储能、风光气储联合智能微电网技术的研发应用等,上述技术充分满足新能源时代的“智能、低碳、节能、环保”的发展理念,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随着光伏及相关技术的深入发展,公司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新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将前沿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有效结合。若公司未能及时把握或跟随技术发展趋势,新技术开发失败或是开发完成后不符合市场需求,将可能面临创新能力不足、综合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二)研发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 961.12 万元、1,120.88万元和 1,386.42 万元。目前,公司在研技术集中于光伏电站支架设计技术、安装及运维技术、热解系统本体结构及清洁能源化技术、储能技术及智能化控制系统领域。在研发过程中,研发团队、技术具体研发方向选择、市场环境发展和变化都会影响研发的成败。若公司在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后,无法研发出先进的实用性技术并应用于日常经营,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光伏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随着光伏发电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本持续降低,2018 年以来,政府出台《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 号)、《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 号)等多项政策,持续降低光伏发电补贴力度和规模。

  上述政策的推出整体上推动促进了行业发展,但在短期内可能影响市场新增
光伏发电电站装机量,导致行业需求发生一定波动,同时不排除未来国家持续出台光伏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可能对行业需求和公司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若未来国家出台的政策中光伏发电补贴下降速度超过其成本下降速度,或出台其他不利政策,如导致光伏电站投资收益下降,下游投资需求将可能下滑,公司将难以保证该类业务承接的延续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业务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受资金、人员等因素限制,公司业务相对集中,主要体现为客户和业务区域集中。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56%、95.32%和 92.84%,客户集中度较高。此外,公司深耕贵州、广东等光伏电站开发潜力较大的区域市场,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贵州和广东区域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62%、95.18%和 92.11%,主要业务区域较为集中。若公司主要客户因对光伏电站投资建设预算大幅减少或经营状况出现不良变化等原因减少采购,或公司未能持续中标主要客户新项目,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动,或者公司未能及时开拓更多区域市场,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报告期各期,公司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25%、 90.72% 和86.97%。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竞争情况、公司资金实力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若公司未能保证该类业务承接的延续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部分光伏电站系统集成项目单笔金额较高,但项目数量相对较少,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且市场占有率偏低,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受中标情况、项目数量、规模和单个项目完工进度的影响较大,可能导致各期实现的收入和利润等出现较大波动。

    (六)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和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毛利合计占毛利
总额比例分别为 93.68%、96.70%和 88.77%,上述业务毛利率是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主要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2.80%、23.75%和25.85%,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平均水平。结合目前公司在手订单、目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各项目预计实施情况,2021年度公司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预计较 2020 年有所下降。未来随着行业竞争者数量的增加、竞争者业务规模的扩大和新行业政策的出台,若行业供求关系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和定价发生不利变化。同时,由于项目合同范围、实施场地、实施难度、工期计划、业主预算和要求、业务模式等各不相同,整体实施方案存在个性化特征,各项目毛利率通常存在差异,未来,随着公司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新业务模式的开拓,公司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电站运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2.19%、63.63%和 64.04%,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平均水平。随着现有自持电站省级补贴到期和伟创力珠海工业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协议到期,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存在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因此,公司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公司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931.76
万元、9,981.15 万元和 16,785.74 万元,应收账款金额较大。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新增客户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客户资信情况突然恶化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延缓、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

    (八)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与供应商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存在未决诉讼,相关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于上述诉讼中败诉,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投资协议中存在回购条款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传奎、温鹏飞和张健丁及股东能辉控股、浙江同辉和浙江众辉与北京中融、嘉兴一闻、济南晟泽、济南晟兴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就特定情形下回购事宜进行了约定。虽然相关条款不涉及公司参与回购,但是如果未能按时完成约定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罗传奎、温鹏飞和张健丁及股东能辉控股、浙江同辉的回购义务将触发,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存在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十)公司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地政府采取停工
停产、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使得工人返城、企业复工延迟、运输时效无法保障。公司在正常复工、客户沟通、施工组织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均受到一定影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若国内疫情出现变化,短时间内不能有效抑制或再次发生疫情大规模爆发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客户项目需求和进度要求及供应商的产品服务供应受到影响,公司业务进而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十一)新业务开发风险

  公司在持续发展光伏发电领域相关业务的同时,凭借自身对新能源领域的深刻理解,积极开拓垃圾热解气化、储能领域新兴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垃圾热解气化系统集成业务已产生收入,储能领域研发项目亦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公司从事垃圾热解气化系统集成业务及储能领域相关业务时间尚短,市场开拓经验不足,可能存在市场拓展不顺或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十二)涉入融资租赁三方协议的风险

  公司威宁县斗古瓦厂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和赫章县文渊二期光伏电站项目 2个项目涉及客户以融资租赁作为融资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形,其中,威宁县斗古瓦厂农业光伏电站项目相关融资租赁三方协议中约定,在三方协议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期间,如融资租赁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或宣布无效的,公司需返还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即“出租人”)已支付的购买价款,但仍享有向国家电
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承租人”)收取退回款项和尚未支付款项的权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承租人已支付该项目款项共计 9,949.71 万元,出租人已支付该项目款项共计 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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