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1-003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 号)同意注册,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6.7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45,4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341.3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133.68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于 2021 年 8 月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碧桂园支行”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各银行支行的上级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说明:根据
募集资金专户的协议签署权限及用章流程等银行内部管理的新要求,公司在各银
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相应三方监管协议均需由上级机构各银行分行签署。)
截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040100100049723 16,094.41 年产新风类产品 30
广东绿岛 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 万台建设项目
风空气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374571742 5,033.95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统股份有 江门台山碧桂园支行
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江门新会支行 8110901013201303488 21,795.52 超募资金
合计 - - 42,923.88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133.68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
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表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