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4-060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全文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订为“股东会”,因上述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故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安联锐视科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弘扬企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 本章程。
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的活动。党委(党组织)发挥领导核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必要条件。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何资助。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
前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以提供。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予以提供。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