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转。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2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曾鹭坚、李挥、赵亮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