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0 证券简称:中环海陆 公告编号:2022-033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9 号文),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92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888.02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036.9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16Z002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 2022 年 5 月 4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募集资金余额
号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89110078801600001650 非预算单位 188,651.35
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专用存款户
2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锦丰 8008288803973 非预算单位 50,938,156.81
支行 专用存款户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387062720013000094696 非预算单位 31,322,592.52
家港人民路支行 专用存款户
4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张家港 512903144210111 非预算单位 41,244.49
支行 专用存款户
合计 / / 82,490,645.17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顺利、徐小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锦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张家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