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6 证券简称:双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由于泰州市兴化市行政地区划分变更,公司所在张郭镇与戴南镇合并,合并后地址
改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 958 号”,故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由
“兴化市戴南镇张郭人民路 2 号”变更至“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 958 号”(最终注册地
址以行政审批局登记信息为准),公司实际所在位置未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未受影响。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注册地址变更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
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兴化市戴南镇张郭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
民路 2 号。 958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务负责人。 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4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5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
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
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 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6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
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 权益所必需。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8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9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0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外)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11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12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公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