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45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 14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24.9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