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部分除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首次授予的134名激励对象中,有121名激励对象2023年绩效考核结果:X≧80分,
可按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的 100%归属,有 12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绩效考核结果:60
分<X<80 分,可按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的 80%归属,有 1 名激励对象退休,可按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的 100%归属。上述 134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可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部分除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预
留授予的 27 名激励对象中,有 23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绩效考核结果:X≧80 分,
可按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的 100%归属,有 4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绩效考核结果:60
分<X<80 分,可按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的 80%归属。上述 27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拟归属的上述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为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