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5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登记工作已完成,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同时,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最终归属人数为 142 人,归属数量为 131.3270 万股,归属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本次归属的股票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完成登记并上市流通。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最终归属人数为 30 人,归属数量为 23.3080 万股,归属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本次归属的股票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完成登记并上市流通。因此,公
司总股本由 27,711.5744 万股变更为 27,866.2094 万股;相应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7,711.5744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7,866.2094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由于上述事项的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现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 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由山东潍坊润丰化工 有关规定,由山东潍坊润丰化工
1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潍坊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潍坊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277,115,744 元。 278,662,094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3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 277,115,744 股,均为普通股。 278,662,09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5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
份。
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
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6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