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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补充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润丰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补充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35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格
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格瑞”)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发生一起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本次事故”),本次爆炸的车间为甲磺草胺建设项
目污水处理装置车间,其他车间未受到影响。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
《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2022-016)。

    本次事故发生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并经 5 名安全生产
专家论证,对宁夏格瑞提交的事故整改报告及复产复工申请进行了现场验收。
2022 年 6 月 28 日,宁夏格瑞收到《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复工复产请示的
批复》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恢复生产。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暨复产的公告》(2022-023)。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对本次事故调查
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山东润丰化工股份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项目“5.21”一般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额处理决定》(石应急发[2022]81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山东润丰化工股份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项目“5.21”一般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1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安全事故进展的公告》(2022-061)。

    现将相关进展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 年 5 月 21 日 16 时 53 分,宁夏格瑞甲磺草胺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装置
施工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59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当日(5 月 21 日)下午,MVR 装置附属废水原液 A 罐液位处于
59.6%,罐内有近 40%气相空间,并且废水原液中含有甲苯溶剂,原液 A 罐长时间在阳光照射的条件下,加剧罐内废水原液中甲苯溶剂的蒸发速度,形成混合
型爆炸气体。5 月 21 日下午 16 时 30 分左右,项目施工单位的 2 名施工人员到
废水原液储罐区 A 罐罐顶进行安装呼吸阀作业,16 时 50 分左右,开始对呼吸
阀法兰与 A 罐罐顶预留管法兰进行定位焊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熔融焊渣
通过预留管口落入 A 罐罐内。16 时 53 分左右,高温熔融焊渣与罐内含有甲苯
混合性爆炸气体发生闪燃、爆炸,是导致现场 2 名作业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企业层面:包括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宁夏格瑞 H60 建设项目“5.21”爆炸事故是
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主要处理情况

    1、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违反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宁夏格瑞施工建设项目“521”一般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 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公司作出人民币捌拾玖万元(¥890,000)的行政罚款。

    2、公司副总裁袁良国、项目部经理齐宝悦、项目组组长王鑫、宁夏格瑞总经理胡义山,未认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七)项明确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检查建设项目生产安全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 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 号)第五条的规定,由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上述人员作出合计人民币壹佰零叁万玖仟贰佰伍拾贰元(¥1,039,252)的行政罚款。

    四、公司整改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司紧急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以总裁为组长的事故应急工作组,统筹安排事故处置相关工作;

    2、公司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组,已协助施工单位完成与遇难者家属善后安置事宜;

    3、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事故“四不放过”措施;
    4、公司成立安全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的专项行动工作组,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闭环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和其他子(分)公司同步开展举一反三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更高层次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持续优化提升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风险隐患长效机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本次事故对公司的影响

    经统计测算,宁夏格瑞停产停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 800 万元。宁夏格
瑞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公司原药以外购为主,宁夏格瑞自产原药系外购原药的补充,占公司外购和自产原药
总量的比例较低,公司对宁夏格瑞停产期间的原药采购已进行妥善安排,本次停产事项对公司整体原材料供应、产能、产量、日常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且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违法行为,具体原因如下:

    1、宁夏格瑞已进行充分整改,并已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收到《石嘴山市应
急管理局关于复工复产请示的批复》,同意宁夏格瑞全面复工复产,收到批复后宁夏格瑞立即恢复生产,后续安全生产运行情况良好;

    2、本次事故调查报告将本次事故作为“一般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
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次事故造成 2 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590 余万元,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本次对于公司罚款金额为 89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达到一般事故的罚款上限;

    5、本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于 2022 年 7 月结束,目前相关方不存在因
安全事故导致的争议或纠纷,未导致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格瑞未因本次事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截至目前未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格瑞未因本次事故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亦不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情形。

    综上,本次事故及对于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第 10.5.1、10.5.2、10.5.3 条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肃查处“三违”现象,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科学辨识各类风险点,强化风险管控,加强
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基本能力,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各生产装置安全、持续、稳定运行,杜绝事故再次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安全生产隐患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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