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3 证券简称:迈普医学 公告编号:2022-009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场所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经营范围变更及经营场所增加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变更为“3D 打印服务;
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停车场服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原住所不变的基础上,公司拟增加一
处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 3 号。
因此,公司根据上述内容相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说明
除上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相关内容的修订外,为提升公司管理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对照自查,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E区第三层
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E区第三层
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 3 号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生物技术咨询、 “3D 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交流服务;模型设计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材 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专 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营专控商品除外);软件零售;软件服务;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件开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 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教学
修改前 修改后
让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医疗技术 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研究;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其他合成 出口;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合成材料制造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假肢、人工器官及植(介)入器械制造;3D扫 特种设备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描及打印设备的制造;模具增材制造设备的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制造;增材制造及激光制造设备的制造;3D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扫描及打印设备的销售;模具增材制造设备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的销售;增材制造及激光制造设备的销售; 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3D扫描及打印设备的研究开发;模具增材制 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造设备的研究开发;增材制造及激光制造领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域的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劳务承揽”。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修改前 修改后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担保情形。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