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2-2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6 日,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调整原经营范围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变更前:
生产:柴油机及配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铸造发动机部件及机械配件;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润滑油(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柴油机及配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特种设备制造(后置许可)、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农业机械制造、 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 、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特种设备制造(后置许可)、建
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农业机械制
造、 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气
柴油机及配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体压缩机械制造、泵及真空设备
铸造发动机部件及机械配件;销售自 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产产品;销售:润滑油(以上不含危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配电开
1. 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柴油机 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检
及配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展经营活动)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
务 、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2. 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总资产 30%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工持股计划;
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 (十六)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定的关联 事项,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制度确定; 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定的其他事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法律、 保。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法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须经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3.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人提供的担保; 的 30%;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其他担保情形。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本条的规定;已经履行本制度相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计算范围。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数以上通过。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过。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